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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0 16:32:40 股吧网页版
大亚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0


证券代码:832532 证券简称:大亚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9 日,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 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资金的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公司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二章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防资金被关联方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不
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也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
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在上述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资产。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
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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