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10 16:41:20 股吧网页版
大亚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0


证券代码:832532 证券简称:大亚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9 日,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 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
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4.2.2 条第二款及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
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北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北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北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任期 3 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如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