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0
公告编号:2025-092
证券代码:832532 证券简称:大亚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服务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服务的议案》
公告编号:2025-092
我们认为,本次发行聘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其均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相关资质、勤勉尽职,聘请上述机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关联交易系公司实际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因为此类关联交易对关联方产生重大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学东、李保峰
2025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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