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0
证券代码:832532 证券简称:大亚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实施战略布局、改善自身资本结构、减少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事宜,此议案合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授权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服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审计机构及专项法律顾问,均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相关资质,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综合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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