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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大亚股份: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32532 证券简称:大亚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稳定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北证公告[2023]111号)的相关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上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
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或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经审计的公司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股份总数,若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截止日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时,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相关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停止执行:

(一)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第36个月内,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继续执行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的条件;

(四)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各责任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或增持金额累计已达到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六)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优先顺序实施以下部分或全部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起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
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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