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832538 证券简称:远方装备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相关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转出余额后,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
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挂牌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当遵守《定向发行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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