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5-28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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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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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汇典意字[2015]第0003号
致: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固废”或“公司”)之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2014年11月19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4年12月19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5年1月23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5年1月27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挂版申请文件的五次反馈意见》,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律师所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做的修改和补充外,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所需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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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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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公司国有股权确认由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代为确认。请公司补充说明前述代为确认的原因。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前述事项作进一步核查,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代为是否合法有效;(2)公司国有股权确认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国有股权确认具体涉及以下三个文件:
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4日《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镇发[2012]28号)明确,镇江市国资委将镇江新区内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确认事项直接下放镇江新区财政局。
中共镇江新区工作委员会、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7月16日《关于成立镇江新区新能源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的通知》(镇新发[2013]25号)明确,镇江新区财政局增挂“镇江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牌子,主要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8月10日颁布的《镇江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镇新管发[2013]121号)明确,镇江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由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实行镇江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及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授权经营的各板块和专业园区“三位一体”具体运作,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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