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5-28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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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三月
1-3-1
目录
目录......2
一、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5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7
三、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8
四、公司的设立......11
五、公司的独立性......13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15
七、公司的股本、股权结构及其演变......19
八、公司的业务......21
九、公司的财务和内部控制状况......23
十、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4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29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33
十三、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4
十四、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5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6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7
十七、公司的税务......40
十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2
十九、公司业务发展目标......43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44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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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汇典意字[2015]第022号
致: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固废”或“公司”)之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2014年11月19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4年12月19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5年1月23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5年1月27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5年2月2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15年2月9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2015年2月11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挂版申请文件的五次反馈意见》,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律师所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做的修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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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外,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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