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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5-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镇江固废:补充法律意见书4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5-28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镇江市梦溪路9号汇典律师楼 邮编:2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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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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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汇典意字[2015]第0004号

致: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固废”或“公司”)之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2014年11月19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4年12月19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5年1月23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5年1月27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5年2月2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挂版申请文件的五次反馈意见》,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律师所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做的修改和补充外,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所需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2页共6页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3页共6页

问题一、公司的相应资质于2013年取得,有效期是2014年至2019年。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如何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作进一步说明,并就公司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公司相关合同及现金流情况,并通过历史卫星图比较,确认公司自2011年10月成立以来直至2012年12月,一直在进行填埋库区建设,无从事危险废物填埋业务的条件,实际也未从事危险废物填埋业务,故公司不存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违规从事危险废物填埋业务的行为。

经核查,公司自2013年1月起,即一直持有处于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于法人代表变更等原因,公司先后共换领过5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如下:

证书编号 权利人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

JS1100OOL457-1 镇江新区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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