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5-28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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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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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汇典意字[2015]第0005号
致: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固废”或“公司”)之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2014年11月19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4年12月19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5年1月23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5年1月27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5年2月2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15年2月9日出具了《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挂版申请文件的五次反馈意见》,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律师所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做的修改和补充外,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内容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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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所需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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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排污许可证是否已经取得。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前述事项作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确认公司已于2015年2月11日获得镇江市环保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公司符合环境保护部2014年11月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法规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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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关于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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