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7
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苏鹏律师、
贾玉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均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且公司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5日在山东省招远市罗峰路299号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晓杰主持,就《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开情况及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5日
2、 会议召开地点: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时文革
6、 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比例为100.00%。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0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审议事项,具体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二)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三)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四)审议《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
(五)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六)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七)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八)审议《关于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终止挂牌》议案(九)审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议案
(十)审议《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
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