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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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8 号
关于给予桑尼泰克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桑尼泰克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宣城
市宁国经济开发区千秋南路。
顾小毛, 桑尼泰克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董事长。
顾中权, 桑尼泰克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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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桑尼泰克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安徽宁国晨
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桑尼泰克)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 年 9 月 29 日, 桑尼泰克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长顾小毛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总经理顾中权与 2016 年第
二次股票定向发行的发行对象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
《安徽宁国晨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特别约定》 。
该协议中含有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
2018 年 9 月 17 日, 顾小毛、 顾中权与 2018 年股票定向发
行的发行对象安徽高新毅达皖江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 有限
合伙) 签署了《关于安徽宁国晨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间
协议》 。 该协议中含有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 且存在强制要求
进行权益分派等禁止性情形。
2022 年 6 月 17 日, 桑尼泰克、 顾小毛、 顾中权与 2022 年
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的发行对象宁国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宁国市创盈一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签署了《宁国
市金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宁国市创盈一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与顾中权、 顾小毛、 宁国市中晨投资中心( 有限
合伙) 关于桑尼泰克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 该
协议中含有利润承诺等特殊投资条款, 且存在发行人作为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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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和签署方、 限制发行人未来股票发行
融资的价格、 强制要求进行权益分派等禁止性情形。
2022 年 10 月 25 日, 桑尼泰克、 顾小毛、 顾中权与 2022
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的发行对象宁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
( 有限合伙) 签署了《宁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与桑尼泰克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 。
该协议中含有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 且存在发行人作为特殊投
资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和签署方、 发行对象自动适用未来更优
条款等禁止性情形。
2022 年 10 月 25 日, 顾小毛、 顾中权与 2022 年第二次股票
定向发行的发行对象宁国市巨石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签署了《关于桑尼泰克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
该协议中含有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 且存在限制发行人未来股
票发行融资的价格等禁止性情形。
桑尼泰克未及时审议上述特殊投资条款, 也未在定向发行
说明书、 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后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5
月 16 日分别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补充披露。
桑尼泰克对相关特殊投资条款未及时审议并披露, 且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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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
下简称《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 第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第 4.1 条、 第 4.2 条、 第 4.3 条和《挂牌公司股票
发行常见问题解答( 三) ——募集资金管理、 认购协议中特殊
条款、 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第二条的规定。
桑尼泰克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顾小毛及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 总经理顾中权是上述协议的签署方, 知悉相
关特殊投资条款, 但并未督促桑尼泰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
桑尼泰克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条和《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第四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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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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