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桑尼泰克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桑尼泰克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桑尼泰克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 简称“ 本次股东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桑尼泰克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桑尼泰克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顾小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0 名,均为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200,08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75,200,08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5,200,08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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