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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6 18:16:52 股吧网页版
大商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32557 证券简称:大商帮 主办券商:财富证券
湖南大商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湖南大商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湖南大商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诚信、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
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一)”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二)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第四条“(一)”或“(二)”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一)”或“(二)”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受托经营);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由本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
同本公司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
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于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以下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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