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32557 证券简称:大商帮 主办券商:财富证券
湖南大商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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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湖南大商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进行资
金融通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公司原则上不为公司股东及任何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掌握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决定提供对外担保之前,必须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进行分析,信用较低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则的规定,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一)、(三)、(四)条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范围以外的担保事项,授权董事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履行如下前置程
序:
(一)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以及风险);
(二)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由董事会按前述规则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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