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5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爽口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2025LZ 法律意见书 097 号
日期: 202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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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爽口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2025LZ 法律意见书 097 号
致:甘肃爽口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联兰州”或“本所”)接受甘肃爽口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爽口源”或“贵司”)委托,指派林泓羽律师、任海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政府审批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甘肃爽口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甘肃爽口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甘肃爽口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甘肃爽口源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等文件、其他会议文件等。
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甘肃爽口源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和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所有相关资
料。该等资料无论其为正本、副本、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均属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复印件与原
2. 本所以及本所指派的律师已获得甘肃省司法厅颁发的从事法律业务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与甘肃爽口源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的规定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3.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贵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5 年 8 月 27 日 , 贵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https://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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