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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6:58:49 股吧网页版
伟志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567 证券简称:伟志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伟志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伟志股份公司(下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伟志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
现。该债务人或他人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即为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挂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申
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当,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确需与其发展业务合作关系且
风险较小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
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债权人的名称;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四)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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