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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3 17:18:10 股吧网页版
优美特: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2577 证券简称:优美特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优美特(北京)环境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原章程无此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原章程无此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
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具体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公司发现股东侵占公司资金的,应立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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