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19
关于对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 084 号
当事人:
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葫芦堡),
住所地: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竹路 4 号新竹
苑 15 座 101。
林创举,男, 1973 年 10 月出生, 葫芦堡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
徐丽,女, 1973 年 2 月出生,葫芦堡实际控制人、时任
总经理。
经查明, 葫芦堡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 违规对外担保。 2018 年期间,你公司多次为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东莞市榴花艺术有限公司、东莞市蓝信
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涉及的银行账户由实际控制人林
创举实际控制并操作) 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 1 亿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9.42%; 2019 年期间,你公司
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东莞市蓝信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涉及金额 1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2.94%。以上行为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资金占用。 2019 年 5 月, 因上述担保, 你公司被银
行扣划担保本金合计 6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7.65%,构成资金占用。以上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三、 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上述担保中,你公司提供的担
保物主要是公司以募集资金在银行存入的定期存款存单, 并
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募集资金被银行扣划。以上行为未及时
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
则》)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及《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
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股票发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
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林创举和实际控制人、
时任总经理徐丽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业
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业务规则》第 6.1 条
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葫芦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林创举、 徐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
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 和《股票发行规定》 等相关规则,
规范公司治理、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准确、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1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