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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3 15:39:41 股吧网页版
翔宇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32591 证券简称:翔宇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威海翔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威海翔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 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威海翔宇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 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六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交易行为指: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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