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2591 证券简称:翔宇科技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威海翔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威海翔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威海翔宇环保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或修订任何雇员期权计划、高管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公司上市、挂牌计划;
(十五)公司新的融资计划;
(十六)每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非日常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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