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17
公告编号:2019-010
证券代码:832596 证券简称:迈达医疗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吉林省迈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6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2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长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其他信息: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姓名或名称: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文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其他信息:住所:吉林省德惠市新华街309号
(被告二)姓名或名称:长春迈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泽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赫亮、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火炬路1239号
公告编号:2019-010
(被告三)姓名或名称:张铭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其他信息: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根据原告陈长河的民事起诉状:“2017年3月21日,原告(陈长河)与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德建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惠德建工将其承建的长春迈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达自动化”)1#、2#、3#、4#厂房”项目中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价格为475元/平方米。后于2017年12月25日,陈长河同惠德建工、迈达自动化三方签订《协议书》,共同确认惠德建工尚欠原告1,060万元工程款。现该工程早己完工,但惠德建工仅支付30万元工程款后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虽经陈长河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给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陈长河在2018年8月23日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提出如下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1,03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利息206,000元(该利息以1,030万元为基数,按照2.00%一月,从2017年12月25日暂计至2018年1月24日止,其后利息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双倍返还工程定金120万元;
4、请求判令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三被告承担本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9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被告)长春迈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宗地代码:220103017126GB00079),宗地面积:20007平方米、宗地四至:东至丙二十九街、西至高新储备中心用地、南至高新储备中心用地、北至雅安路);
公告编号:2019-010
冻结被申请人(被告)长春迈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上海浦发银行长春分行(账号为6101054500004468)的银行存款、被申请人(被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德惠市支行(账号为:4200210509000042711)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
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公告日,长春迈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尚未产生任何实际经营业务,并且所涉及土地仍可使用,所以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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