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证券代码:832597 证券简称:中移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中移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7 月 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中移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山东中移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推荐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九条 除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审计的情形,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推荐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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