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09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指派晏驰、董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
定于 2021 年 6 月 8 日下午 14 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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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登记等事项。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
要》议案;
2.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4.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5.审议《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议案;
6.审议《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7.审议《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
8.审议《关于 2021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方担保》
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如期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
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
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如下: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 名,代
表股份数 97,201,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3.61%。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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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点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表决结果
1.审议《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
要》的议案;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2.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3.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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