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3-01 15:01:51 股吧网页版
泰通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1


证券代码:832602 证券简称: 泰通科技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 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为:通信设备(不含卫 经营范围为:通信设备及器材、 星地面接收设施)及器材、电源 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及设备、地理 设备、仪器仪表、机电产品、计 信息系统及设备、灾害监测系统 算机产品、智能厢式机房的设计、 及设备、电源设备、仪器仪表、 制造、销售、安装调试及服务; 机电产品、计算机产品、智能厢 环境控制系统设备、配电系统设 式机房的设计、制造、销售、安 备、物联网系统设备、智慧家庭 装调试及服务;环境控制系统设
系统设备、信息系统设备、安防 备、配电系统设备、物联网系统系统设备的设计、制造、集成、 设备、智慧家庭系统设备、信息销售、工程及服务;以上项目的 系统设备、安防系统设备的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制造、集成、销售、工程及服务;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以上项目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 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
外)。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
品和技术除外)。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列职权:
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 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 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30
30%以上的交易; 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日起 有下列情 公司在事实发生日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日起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最低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的最低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 1/3 时; 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0%以上股份的东请求时; 0%以上股份的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 (六)法律、行政规部门章或本
议召开的;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规部门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事会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司董事会召集。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执行公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