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2602 证券简称:泰通科技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法人 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 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南京泰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合规管理委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合规管理委员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审议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股票发行方案、股票转让方式、转板和退市;
(十六)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范围内的股票发行方案。
(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出售或购买资产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的。
(十八)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本条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即一般应于 6 月 30 日前召开,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召开的应发布公告说明理由。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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