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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5-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日立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5-2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20)

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9,DongdaqiaoRoad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公司确认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件、副本、复印件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

2.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4月25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8日14时至16时以现场会议方式在郑州市高

新区玉兰街101号日立信工业园3号楼2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汪献忠主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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