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02
证券代码:832606 证券简称:日立信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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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之《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职责权限,规范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运作方式,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股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依照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审议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除章程和本规则另行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第七条 章程以及《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列明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章程以及《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列明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章程以及《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列明
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为社会公益或合理商业目的,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含10%)的无偿捐赠捐助事项,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涉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正常采购、运输、生产、销售、技术研发等日常经营事项的,公司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对下一年度将发生的日常经营事项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交易总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在前述核准额度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组织实施。对于预计金额之外的日常经营事项,按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或合同标的如为股权的,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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