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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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目 录
释义 ......5
正文 ......6
一、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6
二、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核准程序的意见......8
三、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9
四、 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9五、 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持
股平台的意见 ......12
六、 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2
七、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3
八、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4
九、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5
十、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6
十一、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结论性意见......17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之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份项目(简称“本次定向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确认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原件一致和相符。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
4.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及对本次定向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且本所律师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同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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