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03 18:31:43 股吧网页版
日立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推荐工作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推荐工作报告

主办券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零二零年四月

目 录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二、关于发行人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核准程序的意见
四、关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及本次定向发行是否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五、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六、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七、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持股平台的意见
八、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九、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十、关于本次发行定价合法合规性及定价合理性的意见
十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十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十三、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内控及管理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十四、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性的意见十五、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合法合
规性的意见
十六、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十七、关于本次授权定向发行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十八、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对发行人影响的意见
十九、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聘请第三方的意见
二十、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二十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推荐结论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的意见

日立信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了各机构职责和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完整的保存;公司强化内部管理,完善了内控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从而在制度基础上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权限和表决规则等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可以有效避免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的出现。

经查阅公司自挂牌以来的定期报告、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往来科目序时账以及公司出具的相关声明,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

公司治理规范,合法规范经营,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共计1名,是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对象范围。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意见

依据《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有关规定,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等网站所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核查,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关于发行人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主办券商审阅了日立信的《公司章程》,对日立信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表决等程序的文件以及内部控制和内部治理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日立信依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了各机构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