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832608 证券简称:天禹星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辽宁天禹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天禹星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天禹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 司法》”)、《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管理办法>的决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公司”)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和董事会秘书。 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
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
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权登记日与
股东大会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
变更。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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