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832608 证券简称:天禹星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辽宁天禹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天禹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的提案、决议
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
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述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下列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对外融资业务,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对外融资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标的(如股权、发生额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2)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标的(如股权、发生额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本条第 2 项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提供财务资助或对外融资事项情形。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提供财务资助或对外融资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出席会议董事 2/3 以上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2、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