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832608 证券简称:天禹星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辽宁天禹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辽宁天禹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规定:(一) 遵守《公司法》、《担
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三)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公司所属全资、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
第六条 虽不具备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管部门为财务部门,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一)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二)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三)申请担保人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四) 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受理申请担保人的申请后,及时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公司财务部门与法务人员在调查核实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时,
至少应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是否合法合规;(二)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其是否具备偿债能力的情况说明及分析;(三)如存在反担保,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充分,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是否存在瑕疵;(四)申请担保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信,其在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五)其他有助于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门与法务人员经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后,应将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送交财务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在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在收到财务负责人提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董事会秘书在复核同意后,应及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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