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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4 17:14:45 股吧网页版
天禹星: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832608 证券简称:天禹星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辽宁天禹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辽宁天禹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辽宁天禹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
担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其
任职资格包括:

(一)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丰富的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工作经验;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熟悉本行经
营情况和行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 在学术、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其他要求。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四)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 公司现任监事;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 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可终止对其
聘任:

(一) 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 监管机构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六) 董事会认定应当终止聘任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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