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30
关于对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 127 号
当事人:
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简称意昂股份),住所地: 泉州
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市工商局大楼西侧润华商厦 29 层 2903 号
房。
庄佟伟,男, 1976 年 12 月 7 日出生, 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意昂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 股票发行违规
2017 年 8 月 30 日,意昂股份发布股票发行方案,披露
公司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8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
过 9900 万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研发项目投入、设立子公
司、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2018 年 12 月 24 日,意昂股份发布
终止股票发行的公告。其间, 部分投资人已缴款,但公司未
能在投资人缴款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且利用个人卡
收支公司账款,财务管理不规范。
二、 信息披露违规
意昂股份存在多笔重大诉讼仲裁未及时披露的违规行
为。其中: 2018 年 7 月, 泉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公司的仲裁案件,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要求公司偿还借款 2995 万元及利息,公
司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对上述仲裁案件进行了补充公告;
2019 年 2 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卢缨与被告公
司、 控股股东庄佟伟之间的纠纷一案进行立案, 卢缨要求庄
佟伟、 意昂股份偿还庄佟伟借款 1000 万元及利息, 2019 年
3 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出具《 民事裁定书》, 裁定将案
件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截至目前, 公司未能披
露上述诉讼信息。
意昂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 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违规、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庄佟伟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意昂股
份的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业务规则》第 6.1 条、
《信息披露细则》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意昂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庄佟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
则规范公司治理、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准确、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及
时归还已终止发行的股票认购款,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3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