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2614 证券简称:旺大集团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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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将修订后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交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公司对所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四)公司及所出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
(五)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应遵守下列决策权限:
(一)总裁审批权限为当年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该项投资行为发生时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为当年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该项投资行为发生时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
(三)当年累计投资金额超过该项投资行为发生时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的,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如果在连续的十二个月内多次进行对外投资,累计投资金额参照本条第(一)至(三)款规定的标准执行。已经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持有 50%以上权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决策适用第七条规
定,公司参股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批准权限以对外投资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参照第七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给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批准后子公司方可实施对外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会前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并须严格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所属企业向公司提出。
第十七条 项目初审: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初审。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根据本制度相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总裁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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