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2614 证券简称:旺大集团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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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将修订后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交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1、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公司自身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含为子公司担保);2、公司的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子公司自身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或其它子公司担保除外)。
担保包括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挂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本制度所称“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是指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非经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参股公司的其他各股东应当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查及审批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以下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个人;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以上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内部控制和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七)其他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财务中心,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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