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2614 证券简称:旺大集团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将修订后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交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及关联关系包括: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具体为:
1、公司的母公司。
2、公司的子公司。
3、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公司的合营企业(公司与其它股东共同控制)。
7、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参股企业的所有股东除外)。
8、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0、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主要控股子公司(其利润/收入/资产任一项占公司合并报表相应指标金额的 10%以上)的少数股东。
(三)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定价公允、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意见;
(三)程序合法,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决策程序予以充分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第七条所述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或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本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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