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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旺大集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2614 证券简称:旺大集团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将修订后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交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和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向所属企业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可要求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所属企业)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相关机构批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审批权限

(一)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由董事长审批;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由董事会审批;

(三)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由股东会审批;

(四)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由股东会审批。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决策流程:

(一)所属企业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评估工作,提出书面申请,由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签名后提交公司财务中心。

(二)公司财务中心对财务资助风险进行初评,由财务中心视具体情况要求所属企业补充必要材料。

(三)公司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核财务资助申请。

(四)财务资助申请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具体调查评估要求授权财务总监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安排所属企业财务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所属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公司财务中心,财务中心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汇报,由公司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预计债务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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