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2614 证券简称:旺大集团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将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交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非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依法作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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