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公告编号:2025-039
证券代码:832616 证券简称:城光节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关于我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起诉江苏四方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2025)湘01 民终 41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详见“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林清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5-039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四方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叶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四方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2 日、2025 年 1 月 1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江苏四方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归责错误,判决依据错误,判决结
果错误;二、2022 年 6 月 17 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在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
《会议纪要》中已经作废,这是双方共同确认的事实;三、两次《会议纪要》是双方结算的依据,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结算的依据;四、合同的中止及暂缓结算并没有给四方公司带来好处,久拖不结完全是城光公司出于自己的利益考量所致。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一审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收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24)
湘 0102 民初 137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四方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公告编号:2025-039
向原告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同价款 8,000,000 元;
二、被告江苏四方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3,087,969.87 元(资
金占用费暂计算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后续资金占用费以 8,000,000 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 4.65%的标准自 2024 年 12 月 7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受理费 111,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6,800 元,由被告江
苏四方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该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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