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621 证券简称:三维钢构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制度原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3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 年 4 月 17 日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2 年 5 月 26 日披露;
经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修订,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提
供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简称“提供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
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章程》和/或本制度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担保事项,任何人无权以
公司名义签署该等担保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合
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第二章 提供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以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包括
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但是“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章程》、或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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