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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5:36:34 股吧网页版
三维钢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621 证券简称:三维钢构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原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3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 年 3 月 31 日披露;经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或发布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刊登或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
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
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当及
时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咨询,或者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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