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关于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致: 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史文才律师、陈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以下简称“《股东会制度》”)的规定及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制度》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作出决议,并于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 时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许春侠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即 2026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5 名,分别为许春侠、王军、王晓燕、王玉、连云港磐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355 万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其他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制度》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未对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也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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