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做市股票锦达保税转售约定变更的公告
做市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做市股票:锦达保税,证券代码:832627
涉及情形:转售约定变更
一、 股票认购情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与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从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处认购股票锦达保税(证券代码:832627)400,000 股。
二、 转售约定情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与许春侠对股票转售作如下约定:
甲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许春侠(以下简称“乙方”)
1.触发条件
1.1 当出现以下第(1)、(2)、(3)任一种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挂牌公司股份(为本条之目的,下称“受让股份”),乙方具有按本协议第 1.2 条约定的受让价格受让该等受让股份的义务:
(1)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向公开发行市场提交申报材料(公开发行市场是指国
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及香港交易所);
(2)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已公开发行市场提交申报材料(公开发行市场是指国
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及香港交易所),在 2025年12月31日前尚未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或尚未在香港交易所完成公开发行;
(3)因政策变更或者监管要求,导致甲方无法继续持有挂牌公司股票。
2.转售价格
1.2 本协议项下的受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应按以下较高者确定:
(1)乙方受让股份时,受让股份每股所对应的挂牌公司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即挂牌公司净资产除以挂牌公司股份数量。
(2)甲方本次认购价格(5 元/股)+ 按照 7%单利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数额-甲方
自挂牌公司已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具体计算方式为:P=M×(1+7%×T) -甲方自挂牌公司已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其中,P 为转售价格,M 为本次认购价格,T 为本次认购日至转售执行日的天数(甲方本次认购股票到达甲方做市账户当日至乙方回购甲方所持有的可转售数量的做市库存股当日)除以 360 天。如因权益分派产生股份价格变动的,P 应按照股转系统公布的或者经股转系统同意挂牌公司公布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3.回购数量
1.3 本协议项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甲方受让的初始做市库存股 40 万股及其因权益分派孳生的送、转股数量。具体受让数量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可视交易情况发出单次或多次书面受让通知。
做市商单次约定的转售数量不超过本次认购的股份数量。做市商不存在对做市申报或成交价格、数量、金额进行承诺等可能影响做市报价的情形。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作出转售的约定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 转售约定变更情况
2025 年 8 月 11 日,由于情况变化,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春侠协商一致,对
上述约定做出如下变更:
一、原协议“第 1 条股份受让”1.1 约定如下:
“1.1 当出现以下第(1)、(2)、(3)任一种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挂牌公司股份,乙方具有按本协议第 1.2 条约定的受让价格受让该等受让股份的义务:”
甲方同意将以上 1.1 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挂牌公司股份,乙方具有按本协议第 1.2 条约定的受让价格受让该等受让股份的义务”修改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挂牌公司股份,乙方或其
指定第三方具有按本协议第 1.2 条约定的受让价格受让该等受让股份的义务”。
二、补充“第 1 条 股份受让”约定如下:
“乙方如需指定第三方受让,需提前 5 日书面告知甲方其指定第三方的具体信息。”
变更后做市商单次约定的转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受让或认购的股份数量。做市商不存在对做市申报或成交价格、数量、金额进行承诺等可能影响做市报价的情形。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作出转售的约定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 备查文件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春侠关于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做市库存股票转售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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