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2627 证券简称:锦达保税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股东会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
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
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出席会议登记手续,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
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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