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2627 证券简称:锦达保税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江苏锦达保税仓储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并将此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向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或使用项目的,应该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或使用项目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相关负责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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