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6-01
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爱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苏明(顾)字【2015】第009号
2015年4月
关于江苏爱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编号:苏明顾字【2015】第009号
致:江苏爱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爱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爱源或者股份公司)与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股份公司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申请文件审核后出具的《关于江苏爱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跟苏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承诺事项亦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和用语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具有相同含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查证,现补充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
1.合法合规
1.1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1.1股东适格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爱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现有3名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分别是徐浩宇、戴新春、高华,具体情况如下:
认缴股数(万 持股比例
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股) (%)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
徐浩宇 31011*****0826501X 760 76
杨路1515弄****
戴新春 32102******2158012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 200 20
苏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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