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07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3701-3702室
邮编/ZipCode:510623电话/Tel:86-020-37392666传真/Fax:86-020-37392826
电子邮箱/E-mail:kdgzlaw@163.com
北京 天津上海深圳 广州 西安沈阳南京杭州 海口 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0166号
2018年5月
关于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0166号
致: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罗红律师、曾昭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2019年4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关于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9年4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联系方式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所载时间、地点于2019年5月5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的董事长查世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9,97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
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