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7 号
关于给予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 112 号智丰大厦 1座 1201。
黄永权,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总经理。
黄志贤,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黄永翔,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袁立雄,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
杨光冉,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6 号)查明的事实,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德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高德信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
挂牌。2021 年 11 月 9 日,高德信公开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申报稿)等文件,所涉报告期为 2018 年至 2021
年 6 月。2021 年 11 月 24 日和 12 月 10 日,高德信分别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发行申请变更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两轮审核问询,高德信进行回复,并更新 2021 年年度报告数据。
2022 年 4 月 1 日,高德信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高德信公开发行文件引用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存在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2018 年至 2021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007.36 万元、12,386.59 万元、13,766.04 万元、12,950.53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8.11%、59.77%、75.26%、
63.27%。其中,一是通过深圳市圳通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铭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盟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众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贝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昊力泰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浩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 7 家公司(以下统称相关公司)虚构商企互联网接入、数字电路等服务业务,2018 年至 2021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318.29 万元、5,651.01 万元、7,593.02 万元、6,865.57 万元;二是通过伪造用户数据等方式虚增家庭宽带业务收入,2018 年
至 2021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4,689.07 万元、6,735.58 万元、
6,173.02 万元、6,084.96 万元。
高德信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2021 年 10月 30 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2021 年发布)》)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2021 年 10 月 30 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2021 年发布)》)第 1.5 条、第 2.1.7 条的规定。
黄永权作为高德信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总经理,策划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签字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2021 年发布)》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对公司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志贤作为高德信时任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
任人,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签字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2021 年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对公司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永翔作为高德信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签字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知悉相关公司部分对外付款由高德信审批,未对相关年度前十大客户或供应商涉及相关公司、高德信收入大幅增长等异常情况予以必要关注和核查,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2021 年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公司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袁立雄作为高德信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分管家庭宽带业务,签字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知悉相关公司部分对外付款由高德信审批,未对相关年度前十大客户或供应商涉及相关公司、高德信收入大幅增长等异常情况予以必要关注和核查,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2021 年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公司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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